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AIR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体育”)商标纠纷案做出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复盘:一场长达8年的商标之争
这是这场前后历时近8年,历经三级法院审理,飞人乔丹与乔丹体育商标纠纷案的最终判决。
据悉,乔丹体育公司前身于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并于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名为“乔丹体育”。
一审于2014年10月27日开庭。庭审中,迈克尔·乔丹方提交了大量的证据用以证明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以及其作为公众人物应得到的与其社会影响力相对应的权利保护。对于相关指控,乔丹体育辩称,公司注册的是“乔丹”,而不是“MichaelJordan”或者“迈克尔·乔丹”。“乔”和“丹”只是常用汉字,存在于公有领域,仅在中国,有记录可查、名字叫“乔丹”的就超过4000人。况且“乔丹”只是“Jordan”的翻译之一,比如在香港地区,“Jordan”被翻译成“佐敦”,因此被告方认为,乔丹体育公司不存在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终判定,“乔丹”只是常见的美国人姓氏,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使用“乔丹”系列商标的行为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或肖像权。
迈克尔·乔丹方面对裁定不服,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又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两度受挫之后,迈克尔·乔丹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二审再遭败诉。
2016年4月,商标权纠纷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宣判,乔丹体育注册的78个商标中,仅有3个被确认违反商标法规定,予以撤销。
2019年10月16日,最高法审结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认为“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因此不构成损害肖像权。”
就这样,双方你来我往的控辩持续了长达八年时间。如今,终于尘埃落定,有了最终结果。
回应:判决不影响公司现有商标正常使用
4月8日下午,乔丹体育通过官方微博就“商标案”发布声明称:该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
乔丹体育在声明中称,被撤销的4个商标属于防御性商标,属于注册时间未超过的5年的组合商标,第25类汉字、图形和拼音仍然维持有效,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运行。
对于外界关于判决的解读,乔丹体育方面回复,终审判决撤销的是此前法院的判决,而并非商标本身。值得一提的是,乔丹体育此次经最高法终审判决、并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的第6020578号争议商标,已经通过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有效期为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