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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既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属于民事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

案例分享: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以案说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情况,请先积极与单位协商交涉,督促其尽快缴存。协商不成的,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工资性收入证明原件向对应的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进行投诉。公积金中心会按照执法流程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