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素养是城市文明形象的直接体现。在开展运营服务过程中,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增强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的自觉意识。
1案情介绍
2024年02月12日下午,当事人李*驾驶车辆苏J****0(蓝)在滨海县东坎街道忠仙华庭小区运送乘客至滨海县金陵国际大酒店,到达目的地后,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并收取乘客30元车费,乘客支付车费后下车。下车后乘客随即拨打12345交通服务热线进行投诉,12345交通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制作工单,按照程序派送给滨海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
2案件处理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涉嫌出租汽车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3普法课堂01《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营运规范经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不得侵害旅(乘)客合法权益。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卫星定位装置、IC卡刷卡器以及信息化管理设施;(二)不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放置服务监督卡;(三)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四)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五)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发票、不接受IC卡付费、无故绕行、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件十日以下处罚:(一)道路运输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的;(二)公共汽车驾驶员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或者到站不停的;(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以及有关信息化管理设施,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4交通执法大队提醒在搭乘出租车的时候,应要求司机使用计价器打表计费,不要主动议价,坚决拒绝抬价。如遇到司机有拒不打表或超出表额涨价的行为,可拨打12328等投诉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