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件或者说证件不齐的房屋太多,情况千差万别,是不是没有证件的房屋就一定是违法建筑呢,还真不能这样说,先看看没有证件的房屋或者证件不齐的房屋有哪些情况。

[左上]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有的房屋办过哪些证

从当下往以前说,到目前为止,一套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是《不动产登记证》,也是最简单的土地与房屋合二为一的证件,也是机构改革精简职能、归并职能的重要成果。但在这之前的有关房屋产权的证件很多,分别是《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再往前见过财政部门发过一种房屋《契证》,实际是房屋的一种完税证明,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之前,看见最多的是《房屋契证》。

[左上]1982年《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出台前农村建造的房屋

在这之前没有任何关于用地或建房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那是人口很少流动,也就没有盖房之说。就是建了房也不知办证或有办证之说。这个时期的房屋基本上无证或很少有证,就是有也多半是上面提到《契证》。

​[左上]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出台前城市和郊区建造的房屋

这是第一个城市里有关城市规划的行政法规,虽然已作废,却是有据可查的规划城市建房的法规。在这之前城市里没有关于建筑房屋的法律,连规范的法规都没有,所以存在的房屋违法是一个较深的法理课题。

​​[左上]1987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对违建的规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中可以看出,1987年前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只要不存在重建、扩建的算不上违建。

《土地管理法》是1987年1月1日实施,之后的2004年作过修改,修改也只是适应土地使用方面可以出租的规定。

​​​[左上]1990年生效的《城市规划法》前建设的房屋

这是第一条关于城市规划建设有据可查,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必须遵守相应程序和办理相手续的正式法律,也规定了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罚则。遵守相关规定的的方式就是建设房屋前要办理一个重要的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这两个证件,后来《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的规定出台后,房屋就没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至此,我们今天手中拿的《房屋所有权证》最早出现在90年代,而不动产产权证出现则是近几年才有的事。

那么对于90年之前存在的房屋,是很少见到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房屋权属的是完税取得的房屋契证,没有就说是违章建筑就不大合适。

​[左上]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前建造的房屋

《城乡规划法》首次将城市和农村建设行为法律统一,沿用了《城市规划法》对违法建筑的定性,“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规划许可证不按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通俗地说规划许可证规定容积率是3,也就是10000平方米的土地上只能建设30000平米的建筑物,结果建设了35000平米的建筑物,多出来的5000平米就是违法建筑。不是所有的都是。因为《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后实施,留下了很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的空间和余地,不少地方将此前的建筑,没有登记的房屋按合法建筑对待,具体尺度各地不尽一致。不过,各地结合《城乡规划法》制定实施细则后,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再建设的房屋,就不能再按合法建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