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一个小县城里,农民王某因被怀疑杀人而被捕入狱,经历了296天的冤狱生活。最终,女检察官陈新丹凭借火眼金睛,发现了案件中的诸多疑点,成功为王某洗清了冤屈。

然而,王某的身体已受重创,赔偿金额却让其泪流满面。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司法中的种种弊端,也引发了对法治建设的深刻反思。

案情回顾:

2002年9月4日,王树红在丘北县城办事时,突然被公安局民警刘自春拦下,告知他涉嫌杀人。面对刘自春的坚定指控,王树红大呼冤枉,但无奈被带至公安局。

在公安局,审讯民警李光兴、卢有光和刘自春对王树红进行了审讯。尽管王树红一再申辩自己整天务农,没有作案时间,但民警们却认定他拒不认罪,开始对他使用暴力手段,包括电击和木棍殴打。最终,在极度痛苦中,王树红被迫在预先准备好的供词上按下了手印。

王树红的口供称,8月28日晚,他因无钱而未能与朱某交易,后在争执中掐死朱某。但这个口供本身就存在疑点,如王树红的生理反应和现场物证的缺失。

9月7日,王树红被带至现场指认,配合度极高,因为他已经被打怕了。案件迅速告破,10月11日,王树红被正式起诉。

此后,案件被移交到文山州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陈新丹在审查案卷时,发现了多处疑点,包括缺少关键的DNA证据、作案工具的缺失以及王树红的供述前后不一等。她敏锐地察觉到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发现上述疑点后,陈新丹带领干警火速提讯了王树红。“"他们打我,我没有杀人!……”"王树红翻供说。

公诉处长唐永国听了陈新丹的汇报后,立即组织全处干警对案件进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起诉。"

将案情和处理意见向院领导汇报后,州院检察长召集孙甸鹤和主管副检察长江玉昌当即召集唐永国和陈新丹开会,分析案情,有关人员研究了处理意见:一是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后由丘北县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丘北县公安局补充证据);二是进行内查外调,指派陈新丹负责查清案件疑点。

随后,陈新丹又带领干警赶到丘北县,分别到该县检察院和公安局,用了20天时间,调查了解他们办理王树红案件的全过程。但是在丘北县公安局,由于当时办案人员已经发生了变动,核实证据很困难,虽然也调取到了一些包括录像在内的有关资料,但都不能回答检察院所提出补充侦查要求的问题。

一个月后,丘北县公安局再次将案件报到文山州检察院,要求审查起诉。案卷中对检察院提出的主要疑点均未回答。“"疑点没有查清,本案绝对不能起诉!”"文山州检察院再次将案件退回丘北县公安局,提出需要从7个方面补充侦查的意见。决定不予起诉,并要求补充侦查。

就在文山州检察院一面退侦,一面坚决追查疑点时,王树红案件情况出现了陡转。2003年6月28日上午,王树红案件情况出现了陡转。消息传来:案件的杀人真凶抓到了,不是王树红,是王林标!

原来,23岁的丘北县农民王林标因涉嫌抢劫被丘北县公安局现场抓获。经过审讯,王林标交代:他在2002年8月的一天(经核对即28日),窜到丘北县城安乐旅社306号房间,在与卖淫女朱永琼发生了性关系后,用事前准备好的钢丝线将其勒死,抢走现金103元。公安机关提取王林标的血液与留在朱永琼身上的精斑送检,确认杀人凶手为王林标。

2003年7月1日,王树红被释放,但其身体已无法恢复,成了残疾人。

至此,王树红的冤案浮出水面,他被无罪释放。然而,故事并未就此结束。文山州检察院迅速展开对刑讯逼供案的调查,确认了刘自春等人的违法行为。经过省、州、县三级检察院的联合办理,2003年7月30日,正式对刑讯逼供案立案侦查。

案件分析:

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刘自春、李光兴、卢梁甲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虽然没有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但刑讯逼供的性质恶劣,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调查后,确认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2004年9月,三名刑讯逼供的民警被逮捕,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王树红获得14821.45元赔偿,但面对这笔钱,他泪流满面,王树红看到赔偿款后大哭不止,296个日夜,残疾的身体只换来了14821元赔偿,他觉得这笔钱太少了,如果可以的话,王树红希望自己能恢复健康的身体,能和普通人一样干农活。

案件教训:

经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对王树红进行鉴定,鉴定认为王树红T11、T12、L1、L2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属外伤所致,非病理性改变,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甲级),构成7级伤残。

检察机关侦查查明:2002年8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丘北县城安乐旅社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丘北县公安局民警成立专案组,由当时担任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刘自春负责,进行侦查。同年9月4日中午,刘自春在丘北县城三鑫花园抓住了一名叫王树红的男子。在对王树红进行第一次讯问后,因王树红不承认杀人。9月6日下午,刘自春安排三个审讯组从当晚8时至9月7日8时轮流对王树红进行审讯。

9月6日晚的在审讯过程中,由于王树红没有作有罪供述,参加第一组审讯的、李光兴、卢梁甲在便采用手摇电话机电击、木棒殴打等逼供、诱供手段,迫使王树红作出了“"有罪”"供述。在第二审讯组来接班时,李光兴对刘自春说:"大哥,开了(意思是王树红已经招供了)!"随后,刘自春根据王树红被刑讯逼供后的有罪供述制作了讯问笔录,并于9月7日上午押王树红进行了搜查,并指认作案现场。至此,到2003年7月1日被无罪释放,王树红被无辜关押296天。

王树红的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飞来横祸案例,这就是法治不健全的可怕之处,办案人员可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凭借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办案,这些经验老到的审讯人员有一百种方式让嫌疑人供认出“犯罪事实”。

最可怕的是,不是你不惹事就一定没事,祸事一旦降临根本就没有闪躲的机会,王树红就是这样一个例子。是命案必破、疑罪从有政策下必然会出现的情况。

自从疑罪从无开始全国范围内普及,冤假错案的发生呈下降趋势,虽然不是所有的命案都能破案,但这也说明没有好人被冤枉,冤枉一个好人同样是放过了一个坏人。

沉冤昭雪,留给受害者的创伤何时能够抚平呢?

已经过去了这么多年,我只想说希望不要有类似的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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