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以仲裁的独特优势妥善化解纠纷,这才算是仲裁作用的充分发挥。

在广东省惠州仲裁委员会(下简称“惠仲”)主任董国路看来,仲裁的独特优势在于可以将调解和解手段运用到极致。

这也是惠仲自2014年2月被列入全国仲裁“两化”(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试点工作单位以来着力发展的重要方向。

最大的好处在于便民

对不少群众而言,说到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一般都只会想到去法院诉讼,但诉讼并非那么如意,且不说诉讼程序繁琐会产生大量的时间、经济成本,单就诉讼的容易产生对抗性,就不如仲裁的灵活性,而且仲裁还会给予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

“既然仲裁有这个优势,我们就要想方设法,通过创新仲裁便民服务措施、构建多元纠纷处理联动机制等方式,让它充分体现。”董国路说。

在全国率先开展的“函告和解”,就是在此思路下诞生的。“函告和解”实现了纠纷处理方式多元化,它针对数额较小,双方矛盾争议不大,被申请人容易送达的各类合同(协议)纠纷,不收任何费用直接受理,及时出具《和解调解建议书》送达给另一方当事人,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调解结束争议。

“其最大的好处就在于便民。在打通“仲调对接”通道基础上,简单便捷、和谐高效促成矛盾纠纷和谐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董国路表示。

据悉,惠仲自2014年开展“函告和解”便民方式以来,通过“函告和解”方式处理物业、担保、借贷等纠纷120件,占惠仲受理案件总数的20%,和解调解率高达60%。

讲究仲裁亲和力

仲裁讲究有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亲和力,也是惠仲在“两化”工作中形成的一大特点。

让仲裁员及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仲裁倡导调解和解的必要性,就要培育其相应的仲裁文化。在这方面,惠仲也走在了前列。

在惠仲倡导的仲裁理念中,除了仲裁机构普遍运用的公正高效之外,还有理性与平和。这不仅是说给当事人听的,更是惠仲自身的座右铭。

惠仲一以贯之的平和,使其在惠州平安建设中大显身手。惠仲利用仲裁制度优势化解矛盾,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群体性案件,既为群众解了燃眉之急,解开了心头的疙瘩,又为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贡献出了一份不可或缺的力量。这也让仲裁的功能与角色都大大加重,赢得了包括当地市委市政府在内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培养专门调解人才

为将调解工作做好,争取更高概率的调解和解率,惠仲近年来在培养专门的调解人才上不遗余力。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呈现复杂性、专业性、群体性特点,这就需要我们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也要跟得上。”董国路说。

自去年以来,惠仲在社会各行各业资深人士中聘请了480余名仲裁员和调解员。“他们品德高尚、业务精良、公正专业、廉洁自律,在促进各种各样的纠纷解决方面,具有高度专业性。”董国路说。这480余人中有100名是调解员。惠仲在提高聘任门槛的同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调解技巧,并动员调解员在本职岗位上遇到纠纷时,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

据董国路介绍,惠仲在仲裁工作中采取“五员”模式,即仲裁员、调解员、联络员(负责联系商会协会企业等)、仲裁委员、志愿队员。也就是说,在惠仲的调解力量中,还有一支特殊的队伍,即仲裁志愿队。

群众维权时间大大缩短

随着“仲调对接”绿色通道的打通,群众维权时间也大大缩短。

董国路表示,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只是和解、调解为两种方式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现实中,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达成的和解或调解协议,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反悔的情形。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度,经仲裁机构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执行效力,可有效防止矛盾纠纷反复乃至转化、激化。

惠仲打通“仲调对接”绿色通道,向当事人提供和解、调解、仲裁一站式便民服务工作,并提供邮寄立案、假日办案、不开庭书面审理的快捷服务方式,确保普通经济仲裁案件平均60天结案,简单案件平均40天办结,比仲裁“两化”试点工作以前平均缩短10余天时间。通过“函告和解”方式处理的案件时间更短,最快的两天内办理,平均10天内可办结。

近3年来,惠仲受理的各类案件当年结案率达90%以上,和解调解的案件100%得到了履行。

注重“仲调”不断深化

惠仲注重调解的不断深化,赢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起持续了长达5年多的矛盾,最终就是通过惠仲的调解功夫得到了妥善化解。

2006年6月,市民李先生与惠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某小区的X号房出售给李先生,房价为327000元;并同时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219000元、入伙费8600元、房屋办证费12916元,并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后来,李先生敦促某房地产公司尽快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因涉及“一房多卖”未果。

2011年,李先生向惠仲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尽快办理房屋产权证给申请人等权利主张。

惠仲受理后,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在仲裁庭多次耐心协调和调解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最后,遵照双方当事人意愿,依据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裁决:一是申请人李先生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是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应办理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售登记手续,并为申请人办理房地产权证。三是申请人应在涉案房屋办理预售登记前交纳未付的房款108000元。

经过仲裁庭努力,案件最终以和解方式妥善处理。与李先生情况相同的几十户业主也通过仲裁调解,使5年多的矛盾纠纷得到了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