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董事在职期间,公司与其约定,以该董事个人名义购买2套房屋,房屋实际产权属于公司。该董事离职后,房屋归属权究竟属于谁?日前,在这样一起房产纠纷中,董事金女士最终被判决归还其名下的2套房屋。

案情

以董事名义贷款为公司购房

云南西部智库策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22日,系合资企业,营业期限自2000年5月22日至2012年5月21日。该公司成立时,由昆明惠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文化传播事务所有限公司合营。

2000年3月,惠智公司委派金女士等3人为拟成立的西部智库公司董事会成员。2002年5月,香港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了香港文化传播事务所有限公司持有的西部智库公司股权,成为该公司股东。

2002年6月,西部智库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金某借款代公司购房的决议》,同意金女士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位于昆明市北京路银海国际公寓的2套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地点,房产价值为1146768元。

双方约定,公司承担房屋的首期付款、每月还贷及各种税费。所有款项都以暂借形式付给金女士。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金女士,实际产权归公司所有,待公司付完所有款项后,金女士需将房产正式过户到公司名下,并抵消借款。

判决

诉争房屋归属公司所有

2009年7月,西部智库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对董事会进行换届。2010年3月,持有西部智库公司公章的相关人员,以该公司名义委托律师起诉金女士,要求法院判决案涉2套房屋权属归西部智库公司所有。

2010年4月,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争议房屋归金女士所有;金女士偿还香港科创公司诉争房屋的首付款、银行贷款本息、配套费、税费等共计767510.54元。2017年,香港科创公司将金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金女士返还诉争的2套房屋。

2018年1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金女士返还2套争议房屋给西部智库公司。金女士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然是以金女士个人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产权亦登记在金女士名下,但依据《关于金某借款代公司购房的决议》,金女士仅是代西部智库公司购房,首付款及还贷均是由该公司承担,房屋的实际产权应当归于公司。

2019年12月,省高院作出判决,驳回金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决议在先归属权已确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认为,案涉房屋系经第三人西部智库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决议后,以被告金女士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金女士名下,但应属于第三人西部智库公司的资产。

被告金女士因第三人西部智库公司以其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案涉房屋,而在还款过程中产生的已由金女士自行支付的部分,应视为西部智库公司向金女士的借款。金女士与西部智库公司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解决。